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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颍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临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颍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杜曲现代家居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临颍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2日

 

临颍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贯彻<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21〕7号)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临颍县实际,充分认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提高村民建房质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农民居住权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上级政府对该项工作的具体要求,依照工作职责,明确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按照我县“十四五”发展整体规划,全力推进“一中心四组团七个农业生态镇”建设,致力打造“两城一区一家园”,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探索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引导乡镇制定一户多宅腾退办法和村集体内部转让规则,确保村内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大对乡镇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对需要联合执法的事项,可以实行县乡联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至少5%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民住宅用地,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加强农村自建住房风貌管控工作,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至少20套以上,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组织好对建筑工匠的培训和日常监管工作。

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乡镇政府负责成立乡镇规划委员会,乡镇党委书记任主任,乡镇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乡镇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乡镇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办公室设立一个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宅基地审批事项,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分工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工作。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监管,要明确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本乡镇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外聘专业人员等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管。乡镇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组建规格为副科级、人员15人以上的综合执法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执法装备,综合执法队伍要加强日常巡查,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用地、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没有按图纸建设或没有按合同施工的行为,立即制止,及时纠正。

村级组织负责审查村民自建住房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的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将讨论通过后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审批。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以乡镇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拆迁撤并类等类型,2021年6月底前逐村明确村庄类型,完成村庄分类工作。

第五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要与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生态农业镇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充分结合,乡镇政府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政府审批。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杜曲镇、皇帝庙乡、石桥乡、巨陵镇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试点乡镇要先行先试,2021年底前完成全部所属行政村规划编制工作,其它乡镇要在2021年底前完成35%的所属行政村规划编制工作。力争3年内完成全县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  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乡镇政府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

第七条  积极推广绿色装配式建设。在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工作过程中,可借助我县装备制造产业的显著优势,引导群众积极推广利用绿色装配式建筑,确保住房建设安全、高效、环保。

第三章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

第八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交由村级组织审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条件、真实有效的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窗口审批。

第九条  乡镇政府对村民宅基地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审核没有通过的,及时告知村级组织。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报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乡镇政府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20套免费图册中,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

第十一条  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要明确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村民自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外聘专业人员等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实施监管。要加强日常巡逻,对没有按图纸建设或没有按合同施工的行为,立即制止,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村民自建住房完工后,要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施工负责人、技术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员),实地查验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和质量要求等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村民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到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证。

第十四条  乡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要将审批资料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备案。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材物资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闲置利用、收回

第十五条  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可转让给本村经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村民新增宅基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民按照规划另址建房的,要先签订承诺书,按规定时间无偿退回原有宅基地。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盘活利用工作,对闲置宅基地和住宅进行整理。闲置宅基地可建成游园、果园、菜园、花园、文化广场、村庄景观;闲置住宅可建成村史馆、图书室、活动室等村民活动场所。探索宅基地的有偿退出,引导乡镇制定一户多宅腾退办法和村集体内部转让规则,确保村内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级组织向乡镇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县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镇区规划,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以外的宅基地。

(四)使用者已死亡或迁出但子女另有宅基地的。

(五)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村级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

(六)审批通过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七)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建立“1+3+1”的领导组织。每个乡镇要建立规划委员会,乡镇的农业、自然资源及村镇建设规划办3个部门须建立联审工作机制,同时设立一个审批受理窗口。

第十八条  落实“1+1+3+1”的工作架构。每个乡镇在“1+3+1”的组织领导下,新组建一支不低于15人的综合执法队伍,巡查执法。

第十九条  建立会商机制。临颍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行会商机制和例会制度。

第二十条  广泛宣传,加强业务培训。遵循全面公开原则,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喇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对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和乡镇一线工作人员在2021年底前全部轮训一遍,使其能够正确理解政策,严格执行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  村民建设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禁止未按照批准用途面积安置建房。

第十二四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未按批准面积、规划位置建房的,由乡镇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目前乡镇政府的部分行政执法权限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具体执行以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